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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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05月30日

湘财外〔2016〕8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改进我省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 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 号)有关规定,现对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即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用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415日起,我省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办理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和核销审批手续。

  二、我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和核销业务由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及其各市县分、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负责办理。中国银行收到各用汇单位出具的购(退)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审核办理售汇和核销手续。中国银行应严格遵守财政部相关文件和规定,并接受省财政厅对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业务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报送全省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统计情况。

  三、省直副厅级以上单位和长沙市副处级以上单位以及其他市(州)、县(市、区)副科级以上单位(以下统称用汇单位)按照外事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购汇需求,提出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购汇数额,通过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向中国银行申请购买外汇。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 号)和《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数额使用外汇,不得突破;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不得擅自挪用。

  五、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购汇和核销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一)属于因公临时出国或短期出国培训购汇的,用汇单位财务部门应审核出国任务批件、行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或国外培训协议)等相关材料,按财行〔2013516 号和财行〔20144 号文件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计算用汇数额;属于其他非贸易非经营性业务购汇的,在审核有关协议或合同等相关材料后,确定用汇数额。

  (二)根据审核计算的用汇数额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到中国银行领取),并完成相关负责人审签手续。

  (三)持用汇单位签章完整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及出国任务批件、行程安排表、国外邀请函(或国外培训协议)等相关材料,到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属于因公临时出国或短期出国培训的,还应同时提供出国任务批件(购汇专用联)原件。

  (四)用汇业务结束后一个月之内,用汇单位应到原购汇审核银行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未经中国银行核销的国(境)外费用,各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

  办理外汇核销时须提供有效的国外开支原始单据、境外兑换外汇的外汇兑换水单、国外开支日记账及其他与外汇核销有关的文件资料。用汇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出国人数、天数、行程和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外汇,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审核后填制《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领取,以下简称《通知书》),如有外汇结余,应在该《通知书》中填写退汇币种和数额。《通知书》交单位记账以及用于银行退汇业务申请。

  六、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范围包括:驻外机构用汇、出国用汇、留学生用汇、外国专家用汇、国际组织会费用汇、救助与捐款用汇、政治业务用汇、对外宣传用汇、股金与基金用汇、援外用汇、境外朝觐用汇及部门预算中确定的其他用汇项目。

  七、各单位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要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根据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410号)的规定,财政部《关于施行〈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94)财外字第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439 号)、《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工作规程》(财预〔200297号)、《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从201311日起废止。

  附件:1、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表(样表)

       2、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核销(退汇)通知书(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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