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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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年04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二十四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电〔2018〕5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8〕30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三长”联动培育产业链扩大就业

以我市18个重点产业链和16个产业联盟为核心支撑,通过强链、补链、延链,促进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创造数量更多、质量更优的就业岗位。

(一)链长负责牵头抓总。市领导担任链长,负责产业链的牵头抓总和统筹协调,牵头部门发挥联系服务作用,制定产业链发展规划,出台产业链扶持政策,促进产业链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16个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等。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盟长负责发展规划。推选产业联盟标杆企业担任盟长单位,负责制定产业联盟发展规划,帮助企业提升产品质量、降低配套成本,促进产业联盟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盟长单位、市16个产业联盟牵头单位等)

(三)行长负责融资对接。每个产业链确定一家牵头银行,积极对接产业链、产业联盟(企业),针对产业链和产业联盟(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创新一批特色金融产品,实现资金与产业无缝对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产业链发展保驾护航。(责任单位:市16个产业联盟牵头银行、各盟长单位等)

二、实施三项金融财税措施助推创业

(四)发挥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创新创业金融服务,鼓励和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要发挥国家、地方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经济研究和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国资委、邮储银行湘潭市分行等)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财税负担。强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对经认定的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减负10%的目标。(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

(六)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将农村自主创业的农民纳入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申请额度由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创业人数,每人最高15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75万元,按规定全额贴息2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由20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按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奖补,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湘潭银保监分局等)

三、实施三项行动支持企业稳就业

(七)实施“护航行动”。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次性补缴所有欠费后,可按条件申请享受上述返还政策。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八)实施“展翅行动”。将社会组织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由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展至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为3~12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地就业见习补贴,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参保职工,给予技能提升补贴,补贴申领条件由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

(九)实施“减负行动”。对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当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60%为基数,分别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5%、失业保险0.7%的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按企业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予以补贴。严格落实职工养老保险阶段性降低缴费费率政策,继续延续实施失业保险降低费率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人力资源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给予临时生活补助、临时救助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

四、实施三项举措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十)进一步优化“双创”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四办”改革工程,公布“四办”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四办”政务服务事项标准。重点推广网络创业培训和创业模拟实训项目,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将其纳入学分管理。完善高校和技工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体系并纳入必修课,实施在校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实验计划,大学生可根据学校规定的创业成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等)

(十一)进一步完善“双创”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合作社和个体经营户给予不超过800元/月(最多24个月)的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3000元至2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和500元/个(最多不超过3个)的商标注册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以支持创业。继续实施省级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省市“双百资助工程”“2151工程”“返乡创业带动就业基地”等示范典型的评选工作,打造创新创业升级版。开展创业服务“三湘行”系列活动,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积极宣传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各类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力争每年新增市场主体1万个以上,带动就业2万人以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

(十二)进一步建设“双创”载体。鼓励各级政府、园区、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民间资本利用空置场地、废旧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创业指导,每两年择优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加强“两团一室”建设,定期开展网创培训、实训基地培训和讲师提高培训,择优选拔充实到讲师团,通过巡讲、示范等形式发挥讲师团作用。不断从成功企业家、专家教授、行业协会和其他机构选聘优秀人才充实创业专家志愿团,组织、推荐专家志愿团参加培训和外出学习,通过坐诊、问诊、会诊、巡诊等多种形式开展专家志愿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等建设创业诊室,积极为辖区内创业企业开展咨询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三大培训工程提升技能转岗就业

(十三)实施重点人群培训工程。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技能培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享受相应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每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万人。2020年12月31日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免费参加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每天20元发给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支持我市各类职业(技工)院校、普通高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按规定对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给予相应补贴。大力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培训计划、农村青年创业致富“领头雁”培育计划、新型农业经营带头人培育计划、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育计划,建立“分段式、实训式、参与式”的培育模式。以传承与发扬湘潭火龙舞、巫家拳、石鼓油纸(布)伞制作工艺、槟榔制作技艺等为重点,培育一批乡村文化能人、非遗传承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扶贫办等)

(十四)实施企业职工培训工程。对全市各类企业从事技术工种岗位的技术工人,依托企业自培和校企合作培训等,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技能竞赛等方式,大力开展技能提升培训,贯通劳动者技能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成长通道。每年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培训2.8万人,其中重点培养0.5万名以上企业技术工人提升岗位技能。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政策审核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取得三、四、五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分别领取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此项补贴与企业在职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

(十五)实施特色培训工程。围绕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服务于现代装备制造业,立足于为企业一线培养高技能人才,创新培训方式和培训手段,实施“金蓝领”培训工程,集中培养一批紧缺型高技能人才,为探索高技能人才培养发挥进一步示范作用。每年组织200名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员工参加“金蓝领”培训,获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支持我市已有项目布局及企业支撑的工程机械等工业新兴产业链相关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计划推行“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按规定向签订协议的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等)

六、开展三项公共活动服务就业

(十六)深化“三送”专项服务活动。针对“就业难、用工难、创业难”的“三难”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作风,深化“三送”系列活动(“三送”创业者:送项目、送融资、送服务;“三送”到企业:送培训、送技师、送政策;“三送”入社区:送岗位、送补贴、送温暖;“三送”进校园:送政策、送岗位、送服务),通过精准施策点对点、面对面、实打实送服务上门,集中破解人才瓶颈和就业难题。积极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就业援助”等五大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困难就业群体进行专项帮扶,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组织各类招聘会100场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户、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群体实行社区快捷援助、区街联动帮扶、市级重点扶助“三步四级”就业援助制度,层层推进,建设“区不漏街、街不漏巷、巷不漏户”的零就业家庭动态就业援助安全保障网,实现零就业家庭就业动态清零。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储备一批公益性空置岗位,对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不挑不拣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纯农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十七)开展大学生就业服务活动。积极搭建“百家名企高校行”“高校学子名企行”等促进人才与企业交流平台,力争每年新增700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在潭就业创业。建立全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制度,依托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四个100%”(实名登记率100%、跟踪回访率100%、就业服务率100%、年终就业及就业准备率100%)的工作目标,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实施“五个一次”就业援助法。落实一次性岗位补贴以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800元/人提高至1500元/人;对符合条件的在潭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间满1年的,按学历分别给予3000元至6000元的就业补贴,稳定就业满2年的,按上述标准再给予稳定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驻潭各高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引导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加强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省级服务业示范集聚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治理,加强监管,严厉查处虚假招聘、违规收费、“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导人力资源行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七、实施三项措施着力就业扶贫

(十九)完善就业扶贫政策体系。在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积极创建扶贫车间就近安置贫困劳动力的基础上,要制定出台市级就业扶贫基地激励政策,通过“以奖代投”鼓励企业、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完善就业扶贫政策体系。鼓励各用人单位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各类培训,提升技能,按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贫困劳动力积极求职创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二十)建立就业扶贫政策总台账。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组织乡镇(街道)切实摸清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底数、意向、去向以及当前状况,将省、市、县级的各项扶贫政策分门别类、对号入座,凡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均应主动向相关企业、个人进行“一对一”的政策宣讲,主动告之办理程序、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扶贫相关政策,并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立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月台账,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按季度进行汇总,建立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总台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二十一)加强就业扶贫调研。每年对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及所辖乡镇(街道)、村(社区)、贫困户开展2次以上定期不定期就业扶贫工作调查研究,采用“四不两直一跟踪”(“四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两直”:直奔基层、直插现场;“一跟踪”: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扭住不放、跟踪到底)的方式,走村入户实地调研,确保就业扶贫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等)

八、强化三项工作机制保障就业

(二十二)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切实履行就业工作主体责任,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将就业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列入市人民政府重点督查考核事项,采取明察暗访等形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对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没有完成就业考核目标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要加强对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监测,尤其是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的监测,要按月统计分析形成报告(市统计局牵头负责)。要加强对全市重点外贸企业,特别是对美贸易企业进出口情况和企业用工情况的监测,建立企业台账,按月统计分析;要加强对“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长沙、株洲等地我市农民工返乡回流情况的监测,对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供需情况和劳动力流向监测,按季度统计分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

(二十三)强化投入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进行归并简化,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适当降低保障性支出比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乡镇(街道)要配强配优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将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配置到为群众服务的第一线,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除分管负责人和民社办负责人外,专门从事公共就业(社保)的工作人员按不少于2至3人配备,每个社区不少于1人。各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定期组织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将公共就业服务和政策落实向基层下沉延伸,让群众在基层即可获得优质的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二十四)强化考核激励机制。将就业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政府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绩效评估。要制定出台对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乡镇(街道)的就业工作考核办法,每年对各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实事)的完成情况、工作质量、政策宣传和落实、政务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就业扶贫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给予乡镇(街道)相应额度的就业工作经费。市直相关部门、县市区(园区和示范区)要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凡不履行就业工作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要健全激励机制,对就业工作落实有力,成效明显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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