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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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工作,加快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湖南省进一步归并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方案》(湘政办发〔2021〕35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12345热线,是由市人民政府整合各级各部门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而设立的,通过电话、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多种渠道,提供政务咨询、政民互动、民生诉求、投诉举报等非紧急类政务服务的综合平台。语音呼叫号码为“12345”,提供“7×24小时”全天候人工服务。

第三条  12345热线实行“一号对外、诉求汇总、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评价考核”的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12345热线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12345热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12345热线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人员力量,提升专业化水平,保证12345热线队伍相对稳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湘潭市市民服务热线和市长信箱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12345热线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热线信箱办),办公地点设市行政审批局。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局是负责12345热线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的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负责研究制定12345热线运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三)负责全市12345热线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等工作;负责重点、难点、热点、焦点诉求的统筹协调、交办催办、督查督办。

第七条  市市民服务热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热线事务中心)承担12345热线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12345热线的电话接听、信息收集、业务交办和运行维护等有关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建设12345热线知识库,为在线即时解答和查询提供支撑;

(三)负责组织开展12345热线话务员招聘、培训和管理;

(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研判企业和群众诉求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

(五)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开展12345热线工作通报和考核;

(六)负责12345热线系统平台建设,建立完善热线大数据分析应用和大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用。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是12345热线的业务承办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办理12345热线诉求事项和知识库采编、录入、维护等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的办理行为和结果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理、答复、回复企业和群众诉求;

(二)采编、录入、更新本地区本部门12345热线知识库信息;

(三)建立健全内部受理、呈批、办理、答复、归档、保密、考核、问责等工作机制;

(四)指导、协调和监督下级单位开展12345热线工作;

(五)配合开展12345热线业务知识培训,设置专家坐席的要建立本行业专家选派和管理长效机制;

(六)及时报送本地区本部门12345热线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情况分析等资料。

第九条  市大数据和产业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为12345热线平台提供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撑。

第十条  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本市的热线分中心,纳入12345热线考核督办工作体系,相关数据实时向12345热线平台归集。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和水电气讯等公共事业服务热线主管单位要与12345热线建立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12345热线实行领导接听日和部门负责人轮值日制度,市人民政府领导定期到12345热线接听企业和群众来电,承办单位负责人按要求到12345热线轮值,与企业和群众直接交流互动,密切政府与企业和群众之间的联系。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12345热线主要受理企业和群众各类非紧急类诉求,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

第十三条 12345热线不受理以下事项: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的事项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事项;

(三)涉及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和武警职责范围的事项;

(四)正在办理过程中或已依法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向12345热线再次提出的事项;

(五)应由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专线受理的事项;

(六)无实质诉求内容,或恶意攻击的来电;

(七)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事项;  

(八)所反映问题非我市行政职权管辖范围的事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事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热线事务中心统一组织受理12345热线诉求事项,对诉求事项处理全过程实行工单运转管理制度。

工单应当全面记录来电人基本信息和受理的具体事项,以及该工单的受理、办理、反馈、回访、督办等内容。对不予受理事项,应当及时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

诉求人要求隐匿个人信息的,市热线事务中心应对诉求人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各承办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来电人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  市热线事务中心对受理的事项进行分类处理。    

(一)在线办理事项:可根据知识库内容等当场答复诉求人的,直接在线办结;未查到相关信息,不能即时在线解答的,可在取得诉求人同意后,通过三方通话、回拨电话等方式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二)转办事项:无法当场给予答复的诉求,按职责分工交办承办单位限期办理。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事件转市应急局处理,涉及公共卫生事件转市卫生健康委处理,涉及社会安全事件转市公安局处理,涉及日常应急联动事件转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处理。

涉及2个及以上承办单位职责的事项,明确1个承办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12345热线转办的工单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签收。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或12345热线受理范围的,应自签收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退回,并附理由和依据。超过规定退回时限的,视为签收。市热线事务中心对退回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行职责界定后再次转派;审核未通过的,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七条  12345热线实行限时办理制,承办单位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办理:

(一)咨询类事项,自签收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求助、投诉、举报和建议意见类事项,自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办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延期1次,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市热线事务中心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告知诉求人延长期限和办理进度;审核未通过的,由承办单位继续办理。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联系诉求人了解具体情况,告知办理结果,征求诉求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完成后通过12345热线系统提交办理情况。提交内容应包括办理机构或人员、办理时间、办理过程、办理结果、联系诉求人情况等内容。

对因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推进解决,并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期限。

因诉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不能办理或决定不予受理的,承办单位应向诉求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十九条  市热线事务中心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视为办结;审核不通过的,由承办单位继续按原规定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市热线事务中心对办结事项进行全面回访,回访内容包含事项办理满意度和承办单位与诉求人联系情况。对因承办单位主观原因导致回访不满意的,发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重办时限为5个工作日。

对因诉求人反映情况不属实、政策原因暂时无法解决或恶意投诉、浪费行政资源,导致回访结果为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可按规定向市热线事务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依据。对行政调解类、执法办案类事项应依法依规处置,不片面追求满意率。市热线事务中心审核通过的,在考核中不计入回访不满意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疑难事项协调机制,对部门间职责不清、管辖界限不明或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疑难复杂事项,由市热线信箱办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无法确定的,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明确承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逐步推行“接诉即办”机制,对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清晰的事项,直接转派乡镇(街道)或市直机关各单位办理。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市热线信箱办对以下事项启动督办,督办方式包含但不限于系统督办、电话催办、现场督办、发函督办、召开督办会议等。

(一)逾期未办结事项;

(二)集中投诉举报的热点、难点事项;

(三)发回重办后诉求人仍不满意,确属承办单位原因的事项;

(四)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五)新闻媒体曝光的事项;

(六)影响恶劣、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项;

(七)因工作失误导致省考核扣分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系统督办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其他方式督办事项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问题特殊的督办事项,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经督办后仍未得到解决的事项,由市热线信箱办呈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热线信箱办每月对12345热线接收、转办、办理结果、回访情况等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汇总承办单位工作情况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热线信箱办制定考核实施办法,定期对各承办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反党纪党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按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12345热线诉求事项拒不接受的;

(二)对受理的12345热线诉求事项应办未办,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回复结果与实际处理情况不一致,弄虚作假的;

(四)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未按热线规定办理,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六)未按规定建设热线知识库,知识库信息上传不全、更新不及时或经催办后仍不配合的;

(七)在热线办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诉求人应依法依规使用12345热线,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拨打、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和陷害他人,不得强行要求处理不属12345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市长热线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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