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来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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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2013年11月29日印发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潭政办发〔2013〕87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试  行)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风险评估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3.2  先期处置

3.3  事故分级

3.4  分级响应

3.5  抢险救援

3.6  紧急医学救援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防护

3.8  信息发布

3.9  应急结束

4. 后期处置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技术保障

5.3  物资资金保障

5.4  通信信息保障

5.5  医学救援保障

5.6  交通运输保障

6. 附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6.4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最大程度降低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国、省、市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科学施救,规范有序。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作用,科学决策、合理施救。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因盲目施救而导致次生事故发生。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应急处置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工作;做好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编制、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常态化工作,提升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1.5  风险评估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主要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17类事故。其中,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坍塌、火药爆炸、锅炉爆炸、压力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类型有较大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甚至引发社会恐慌,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加把控。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导协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若干处置小组,具体负责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

2.1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

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时,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行业主管部门分管副市长、秘书长任副总指挥)。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根据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设置,成立各专项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由相应专业委员会主任任指挥长,副主任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其中:

(1)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气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

(3)道路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道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建筑施工事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人防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城乡建设应急指挥部。

(5)火灾事故。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人防办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6)特种设备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体局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

(7)交通运输事故[包括城市轨道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水上交通事故(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烟花爆竹水路)]。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武警湘潭支队、市气象局、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等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应急指挥部。

(8)其他有关事故。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配合。

2.2  现场救援指挥部

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救援专家等为成员。现场救援指挥部一般下设以下十个小组:

(一)综合协调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开展指挥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报送信息;对拟向社会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承办现场救援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救援指挥部议定事项;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二)专业处置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突发事件会商研判;研究拟定具体处置方案,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度应急救援力量、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引导社会救援力量有序投入突发事件处置。

(三)治安交通组。由公安、交通运输部门为主,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依法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恢复被毁交通路线。

(四)医疗卫生组。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

(五)通信电力组。由通信管理、电力部门为主,负责组织现场通信、电力保障,组织恢复灾区通信、供电。

(六)新闻舆情组。由宣传、网信、公安部门和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七)救灾救助组。由应急、发改、民政、工信、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为主,负责组织受影响群众的紧急安置,保障受影响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等。

(八)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统筹,负责指挥部和各类救援人员生活保障工作。

(九)专家技术组。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人员和事发单位相关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协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为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十)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牵头,组织民政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处置的实际需要,可设置环境、气象、地质、水文监测等其他工作组。

2.3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纪委市监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市委办公室: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市委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督查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情况;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主办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等,做好来湘潭采访的市外记者接待服务工作;督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宣传报道应急救援英雄模范人物事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

市委统战部:负责涉侨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涉及宗教事务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对非公经济人士、非公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和政策宣传支撑。

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督查、考核全市范围内铁路、城轨联防工作;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群体性事件,有关领导按应急预案要求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属地做好信访维稳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协助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进入分级预警和应急响应后,根据职责分工完成应对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力、油气长输管道、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及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和调拨的归口管总工作;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教育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地教育系统(含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以及面向中小学生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等)的应急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并协同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做好校车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做好受灾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受灾地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科技局:负责市本级管辖范围内科技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提供应急管理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市工信局:负责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军工、民爆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实施相应交通组织措施,做好交通疏导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依法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网点及直接主管的社会团体组织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人照料中心消防应急管理工作;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按程序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市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指导应急管理方面的法治宣传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财政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应急管理工作必需的经费保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大力实施高危行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督促、检查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指导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承担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区域、流域生态环境工作;贯彻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导致环境污染和监测的评估处置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含矿山的地面建设工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程项目附属混凝土搅拌站的应急管理工作(铁路、公路、水利、电力、通信、单体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供水设施、城市地下污水管道及其工程建设和所辖污水处理厂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及时抢修受损市政管网设施,确保城市供水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和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受灾中断公路及权限内内河航道修复及辖区水域通航等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路网运行监测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储备水旱灾害防御物资;负责市管辖区内水文信息收集、处理与分析,以及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和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农村系统及种植业、养殖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做好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商贸流通领域及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成品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的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市文旅广体局: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旅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做好公共体育场所、市文旅广体局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游泳、滑雪、攀岩、潜水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助发布A级景区灾害预警信息;负责文物类旅游景点抢险救灾的专业指导;协助做好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A级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有关媒体做好救灾工作宣传报道;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广电领域受灾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统计报告;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承担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指导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设统一的应急指挥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灾情;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等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国资监管企业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市属监管企业派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市属监管企业事故善后处理、调查处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及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企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林业设施项目建设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森林防火及初期灭火等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突发事件相关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和鉴定工作;监督灾区产品质量;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秩序;为灾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援助。

市统计局:负责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城区城市管理系统职责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灯饰、市管公园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容环卫(含垃圾处理、清运、建筑物外立面清洁养护施工)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城区基建渣土清运、倾倒、消纳、渣土运输车辆清洗的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燃气行业(有关燃气企业、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下城镇燃气管道)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行业安装、维护、拆除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城区受委托的强制拆除建设工程施工应急管理工作。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市本级机关及直接管辖建设、运维项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调剂、处置工作。

市人防办:负责全市人民防空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筹落实人防设施与应急避难场所(人防工程)建设。

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涉事地区或部门开展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特定场所的防雷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收集天气实况信息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国网湘潭供电公司:负责电网传输供应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电力设施,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力量、资源和设备支持保障。

湘潭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湘潭支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抢救、运送重要救灾应急物资;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森林火灾灭火救援工作;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维护、改造过程中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保障灾后救灾现场等重要通信畅通;负责全市通信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

市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应急管理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制度的拟制与监督;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团市委:负责支持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韶山灌区工程管理局:负责灌区及其景区以及租赁企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区域水利工程、设施应急管理工作。

市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全市供销合作系统及其社有资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物资支持抗灾救灾工作。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全市邮政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市本级广播电视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市本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市本级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日报社: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报道应急重大活动;组织开展应急公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湘潭火车站、高铁湘潭北站、湘潭火车东站、城铁(板塘站、荷塘站、昭山站):负责组织协调辖区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铁路运输保障。

3. 应急响应

3.1  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如实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单位);情况紧急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一般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其中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必须在事发后l小时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书面报告;情况特殊的,须向市应急指挥中心说明具体原因;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每30分钟续报一次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

3.2  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自救互救,迅速开展应急处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单位)在上报事故情况的同时,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3.3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3.4  分级响应

(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救援;

(2)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技术指导,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跨县市区(园区)管辖区域、可能造成严重影响,需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3)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和组织先期救援,同时请求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请示省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国务院申请启动应急响应。

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同时启动。

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尽快赶到事发地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事故救援的组织、指挥和施救。

3.5  抢险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组织事发单位、救援队伍及有关专家迅速有效地进行紧急处置,控制事故态势,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3.6  紧急医学救援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积极组织开展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心理干预等工作。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派遣市级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

3.7  公共治安及安全保卫

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对现场情况科学评估,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组织疏散、转移和安置受到安全威胁的人员;要按规定为现场救援人员配备防护装备,采取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3.8  信息发布

市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潭政办发〔2016〕97号)规定,会同牵头部门做好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3.9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管委会)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按程序报批后宣布应急结束,并通知有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4.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等。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严格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部)要及时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同步抄送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行业或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完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等。各级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工作。

5.2  技术保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要根据需要牵头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视情况建立行业应急管理专家库,同时也可调配使用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

5.3  物资资金保障

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要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应急救援物资。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协调解决。

5.4  通信信息保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较大及以上危险源和专业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完善应急通信网络,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

5.5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医学救援网络建设,组建相应队伍、配备必要技术装备和物资,增强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5.6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交警等有关部门要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

6. 附  则

6.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救援知识和有关法规的宣传解读,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以及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6.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未履行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6.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市应急局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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