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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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园区应急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4月27日

 

 

湘潭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

 

为切实加强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期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不得越权许可、违规许可;违者将依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法纪责任。

二、申请人向应急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且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负责发证的应急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应急管理机关要主动告知拟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

凡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应急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按照延期换证处理;超过有效期提出申请的则按重新发证办理(非煤矿山企业除外,仍按延期换证办理)。

应急管理机关在受理可能需在有效期届满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到行政许可作出决定前,暂时停止生产经营”的书面承诺,经申请人签字的告知书存入行政许可档案备查。

四、应急管理机关内部对行政许可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加强协同、相互监督。

1、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形式审查,即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及时转递业务部门审查,并根据业务部门和分管局领导的审查(审批)意见或者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出具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颁发行政许可证等工作。

    2、业务部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监管部门)负责实质审查,即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发证条件组织现场核查,并提出是否发证的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或者局长办公会决定。

3、审批服务部门应统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把握好行政许可的时限标准,提醒监督业务部门及时作出审查意见。

    4、业务部门在审查意见中应明确作出是否许可及许可范围的意见。

5、业务部门发现审批服务窗口受理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由业务部门出具不予许可的具体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退回审批服务窗口,由审批服务窗口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应急管理机关业务部门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安全条件实质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可组织专家技术人员一同开展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出具书面核查意见,存入行政许可档案备查。除依照规定对经营场所、存储设施等进行核查外,还应对申请人“有效期届满后到行政许可决定前是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核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实质审查应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需要进入现场核查、问题整改等不计算行政许可期限的特别程序应按规定办理。

六、应急管理行政许可实行严格的审查审批程序。

1、行政许可应符合法律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从严控制、严格标准、符合条件的原则许可。其中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还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制定县市区的布点规划,以2020年为基数值只减不增。

    2、首次申请发证或者重新申请发证的应经发证机关局领导审批或局长办公会决定。

3、延期换证的应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属于延期换证但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存在难以把握情形的应及时向局长请示报告或提请局长办公会决定。

七、应急管理机关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决定文书的出具和许可证的制作颁发工作,业务部门主动配合。许可证有效期设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1、首次申请、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局领导审批日期起计算。

    2、延期换证属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顺延计算;超出有效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证有效期自局领导审批日期起计算。

3、行政许可证发放情况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生态环境或自然资源等机关。

八、已经取得应急管理机关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许可证: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2、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4、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应急管理机关注销许可证后,应当在湘潭市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被注销许可证的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县级应急管理机关、其他有关机关。

九、本局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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