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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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年12月3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湘潭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公开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政务公开办为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主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要求,结合实际,不断拓展公开范围:

(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还应当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以及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公告栏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应当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服务。

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设置政务公开专区,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应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九条  制定政府规章、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文件等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政策解读等材料。

行政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决策事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情况进行反馈、说明和公示。

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内容、格式和时间,编制、提交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每年1月31日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向市政务公开办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向县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2月20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汇总本级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市政务公开办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每年3月10日前,市政务公开办汇总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省政务公开办提交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逐级向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向地方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向社会公布所属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台账,根据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的不同及时联系申请人、确定申请日期,并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给予指导和阐释说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明确的,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依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建立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各办理环节负责部门及办理时限要求,确保依法依规办理。

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湘潭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潭政务公开办发〔2021〕1号)执行。

 

第四章  信息公开审查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载明信息名称、内容摘要、拟公开方式、公开范围、公开时间、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等信息。

第十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应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以及“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从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可公开性、保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前款第(四)项信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公开:

(一)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二)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

(三)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对前款第(二)、(三)项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在拟制公文时应当同步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明确其公开属性,并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予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应说明合法理由。

 

第五章  信息发布协调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有关机关征求意见,保证所公开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遇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与有关部门协调会商。沟通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单位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应急管理等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的,应征得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批准或同意,对同一事件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准确一致。

 

第六章  考核和评议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市政务公开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领导重视情况,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工作机构、专兼职人员情况,教育培训、经费等保障措施情况;

(二)基础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编制、公布和更新情况,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提交和公布情况,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情况;

(三)平台应用情况,包括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建设情况,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设施情况;

(四)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解读回应等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五)监督评议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开展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方式:

(一)平时考核。根据每年工作要点和计划明确的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采取在线读网、专项督查、“四不两直”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

(二)社会评议。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置调查问卷、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由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三)年度评估。通过查阅公开平台和相关资料、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公开办制定年度考核具体方案,综合平时考核、社会评议、年度评估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依据,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市政务公开办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由市长信箱平台具体负责受理各类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事宜。

第三十条  市政务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依程序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因公开程序违法被变更、撤销的,依法追究答复机关的责任;因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和内容违法被变更、撤销的,依法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提供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条例》规定需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湘潭市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和有权机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十五条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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