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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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4年06月16日

湘潭在线5月6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谭涛)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2009年至2013年间,湘潭在三个方面落实了相关财税奖励政策。首先对137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少征收,5年累计减少4.11亿元;落实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近百家企业减免技术开发费用4.42亿元;此外,累计认定登记1123个技术合同,减征技术开发转让合同营业税(增值税)502.47万元。

哪些企业可以获得相关政策鼓励,政策标准又是什么?市科技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介绍,高新技术企业减少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指,经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了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时,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少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申请政策的高新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服务)收入,需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且产品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

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是指,企业在进行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时,如果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时,其所支出的研究开发经费,可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所得额。其中研究开发活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方面。

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介绍,要明白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政策,首先要明白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其包括专利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等四类。据介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承包所得。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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