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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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11月05日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近日,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定背景

城市特许经营权是重要的城市资产和资源,开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有利于扩大民间投资,激发社会活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在当前积极防范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进一步激活和促进民间投资的大背景下,市人民政府印发《湘潭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并积极推动部分特许经营权出让,对于推动城市资源和资产市场化、资本化、显现化,促进平台公司转型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整篇共分为三十三个条目,内容主要是适用范围、决策管理机构、出让程序、编制出让方案以及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1、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2、决策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管理委员会,负责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和《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市特许委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

3、执行机构。市住建、交通、发改、水务、环保、城管执法、旅游外侨、民政、公安、林业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国资、财政、价格、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经营形式和期限。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1)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2)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成项目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特许经营权的人民政府;(3)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前第(1)、(2)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第(3)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编制出让方案。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编制下列特许经权出让方案,报市特许委批准后组织实施:(1)城市自来水供应、污水处理的经营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2)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由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出让方案;(3)新增集中供能项目的经营权,由发改部门编制出让方案;(4)管道燃气供应、加气站、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经营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由城市执法部门编制出让方案;(5)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外侨部门编制出让方案;(6)森林公园、城市公园(含广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权,分别由林业和城管执法部门编制出让方案;(7)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等公共设施冠名权,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编制出让方案;(8)货运汽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9)依法需要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其他项目,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6、特许经营者的权利。(1)独立经营管理特许经营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2)根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获得合理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3)请求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止和排除侵害其特许经营权的行为;(4)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的调整提出合理建议;(5)平等享受有关优惠政策;(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7、特许经营者的义务。(1)全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2)不得擅自以出租、转让、承包、挂靠等方式处置特许经营权;(3)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妨碍其他特许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限定、阻碍用户购买某种产品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4)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特许经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5)加强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设备的功能和用途;(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提供咨询服务,向公众公示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标准、价格等;(7)在规定时间内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8)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特许经营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档;(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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