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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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8年09月07日

湘财教〔201740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7118

附件

 

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湘发〔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发挥先行先试、辐射带动作用,构建科技创新体系能力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示范区建设规划发展要求,遵循省级统筹、市县建设、滚动规划、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适时调整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审定长株潭三市科技、财政部门上报的三年滚动规划,完成长株潭三市年度实施方案备案,并形成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 专项资金综合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对于省级重大标志性项目、重大基础条件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采取项目法分配为主,申报、审批、下达流程参照科技发展计划专项执行;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因素法分配的项目。

第六条 长株潭三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应当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重点和范围、支持方式和标准、三年滚动规划项目遴选标准和程序、资金支付方式、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对象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 支持范围:

(一)优化公共服务环境。支持企业完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金融结合服务;支持园区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打造宜居宜业科技园区。

(二)集聚培育高端人才。支持长株潭高层次人才聚集工程实施;支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人才服务平台、服务体系建设。

(三)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示范应用;支持创新品牌建设;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和开放合作创新;支持创新要素流动开放共享。

(四)推进军民融合创新。支持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产业园、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军民融合创新试点示范基地建设;支持高端军工技术成果在湘转化。

(五)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企业引进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研发机构和功能总部;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支持重大科学设施配套;支持创新基地和科技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支持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为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及经批准纳入长株潭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范围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对申请后补助支持方式的非独立法人单位、企业、团体,应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三年未发生违法、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以及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成立不足三年的,从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具体申报条件以当年的申报通知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产学研合作协议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三)项目相关研究基础证明材料,所获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等证明材料;

(四)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相关资质、研究平台、研究成果等证明材料;

(五)项目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凭证(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并盖章)、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单位不受此限制;

(六)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各类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实际申请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为项目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履行申报义务并承担主体责任,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三年滚动规划牵头编制单位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可采取事前资助、后补助、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基金投入等支持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为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费用,费用支出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按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湘办发〔2017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发生终止、撤销,预算总额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应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劳务费、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必须公开)、研究成果等情况。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务卡结算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规划编制与资金下达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示范区建设年度工作重点,于每年第3季度前发布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九条  长株潭三市科技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通知,结合本区域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组织内容应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具体项目的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含市县配资情况)、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现场考察情况等组织审核三年滚动规划,将审查合格项目列入项目库。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在收到长株潭三年滚动规划30日内反馈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核意见下达15日内,长株潭三市应修改完善三年滚动规划并重新上报。对拟支持的项目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制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等内容,且实施方案所安排的项目应当在经审定的三年滚动规划重点任务及项目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除省级重大标志性项目、重大基础条件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外,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因素法测算控制数,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下达长株潭三市。分配因素包括地区科研活动量、科技条件水平、创新示范试点推进等科研综合能力因素,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编制质量、分配合理性、绩效考评等组织管理因素,项目评审结论、上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执行情况及本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项目情况等项目质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 长株潭三市在收到控制数后10日内,将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长株潭三市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形成专项资金汇总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汇总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资金,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二十七条 长株潭三市及县市区财政部门或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根据年度实施方案将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并按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严格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目验收工作应在执行期满半年内完成未通过结题验收以及无故终止实施撤消变更项目的课题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科技项目,同时不予推荐申报国家计划项目。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规项目,将视情况采取缓拨、减拨、停拨后续资金,追回拨款,提出中止项目合同建议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依法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按实际情况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其申报或参与省级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7年至2019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科技厅负责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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